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商务部等7部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补贴申请时,应注意报废旧车和购置新车的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旧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下同)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2024年8月16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购置的新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和《通知》有关规定的补贴申请,按《通知》明确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足额落实市县配套资金。各市(州)财政局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4〕10号)中“对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等需要省级及以下按5%比例配套安排的资金,由省与市(州)按95:5比例分担”的要求,做好市(州)配套资金落实保障工作。同时,健全完善相应资金管理及拨付机制等,以确保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合法合规、安全高效使用。
三、关于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审核、拨付流程。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依托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开展补贴申请审核工作。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定期(每半个月)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州)财政根据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同时,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送商务厅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务厅汇总市(州)资金安排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商务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抽查市(州)补贴申请审核工作。各市(州)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
四、关于宣传引导和协作联动。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针对社会面的宣传发动,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兴媒体、行业商协会、汽车销售企业,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力量,采取“面对面”、“键对键”等方式,强化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引导;把汽车以旧换新与拉动汽车消费结合起来,与第三届中国(四川)国际熊猫消费节、中秋国庆等重要消费节庆活动结合起来,做到相互借力、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进一步优化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打击相关主体违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关于转发<各地监管局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财建〔2024〕11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
作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附件
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
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消费函〔2024〕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以下简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调整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对已按此前标准发放的补贴申请,各地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补齐差额。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若干措施》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
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部分,由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
三、优化汽车报废更新审核、拨付监管流程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对本辖区内补贴申请的审核层级、审核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按照《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商务部审核意见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前期审核结果,中央与地方进行清算。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若干措施》《补贴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执行中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各地要加快制定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和实施方式,细化操作流程,压实各方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完善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高效开展审核工作。已建有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的地方,应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及时推送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暂无信息系统的地方,要及时汇总本地区置换更新数据,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推送商务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补贴实施细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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